第六章 企业法律制度(三)第二单元 股东资格【考点 2】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例题 2·多选题】甲、乙双方签订协议,由甲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乙在丙有限责任企业的股权,但投资收益由实际投资人乙享有
协议并无其他违法情形
后甲未经乙同意,将其代持的部分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丙企业的股东丁,丁对甲只是名义股东的事实并不知情
根据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对的的有( )
(B 卷)A
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B
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C
若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则丁不能获得甲所转让的股权D
虽然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丁亦合法获得甲所转让的股权【答案】BD【解析】(1)选项 AB: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签订协议,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协议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协议法》第 52 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有效;(2)选项 CD: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获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导致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祈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题 3·多选题】某有限责任企业有关股东资格解除与认定的下列做法中,符合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股东乙病故后,其妻作为合法继承人规定继承股东资格,企业依章程中有关股东资格不得继承的规定予以拒绝B
股东丙抽逃部分出资,股东会通过决策解除其股东资格C
股东甲未根据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董事会通过决策解除其股东资格D
实际出资人丁祈求企业解除名义股东戊的股东资格,并将自己登记为股东,因未获企业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企业予以拒绝【答案】AD【解析】(1)选项 A:在企业章程没有此外规定的状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