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在近来 3 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 22 分,的分值为 23.5 分。自以来,本章在案例分析题中一直占据两个席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要考生精确理解,有些内容需要结合物权法律制度、协议法律制度和企业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复习难度很大。近来 3 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单选题3 题 3 分2 题 2 分2 题 2 分多选题1 题 1.5 分1 题 1.5 分1 题 1.5 分案例分析题2 题 14 分2 题 20 分2 题 20 分合计6 题 18.5 分5 题 23.5 分5 题 23.5 分教材的重要变化教材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破产原因”、“破产申请与受理”等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教材新增了“上市企业破产重整”的内容。教材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微调。需要阐明的是,为了便于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对本章内容的解读并未完全按照教材的次序。本章基本构造框架1.破产申请8.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9.破产债权3.管理人制度10.保证人4.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1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5.撤销权12.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6.取回权13.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7.破产抵销权14.破产清算程序第一单元 破产申请【考点 1】破产原因(P268)1.破产原因:(不能清偿+资不抵债)OR(不能清偿+明显缺乏)破产原因(破产界线)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局限性以清偿所有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界定【《司法解释(一)》第 2 条】下列情形同步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2)“资不抵债”的界定【《司法解释(一)》第 3 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汇报、资产评估汇报等显示其所有资产局限性以偿付所有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局限性以清偿所有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可以偿付所有负债的除外。(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司法解释(一)》第 4 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不小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① 因资金严重局限性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②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