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措施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措施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1983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合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公用设备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重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 70 周岁(含)如下,且具有下列一项条件; 1、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公用设备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 5 年。 2、受聘担任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题设计的专家。 (四)具有下列条件 1 或条件 2,并参与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同步具有下列(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者。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 1983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合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或获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合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② 1983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合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978年 12 月 31 日前,获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合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5 年。 ③ 1978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合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5 年;1973年 12 月 31 日前,获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合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0 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①担任工程设计中公用设备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毕工程设计资质分级原则中 6 项及以上的一级和特级建筑工程项目或中型及以上工业项目(其中大型工业项目不少于 2 项)的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 ②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公用设备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 5 年。 ③在具有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总工程师(负责公用设备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 7 年。 2、1983 年后来,获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合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或有关公用设备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重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 2项及以上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公用设备专业科技进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