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措施(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措施》,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是指评价申请 执业兽医资格人员与否具有执业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的考 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 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第三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类别分为兽医全科类和水 生动物类,包含基础、防止、临床和综合应用四门科目考试。第四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详细 考试报名、时间、类别、方式等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 员会确定,并在考试举行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设置的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 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公布考试公告、确定考 试试卷等。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 畜牧兽医局,承担考试委员会的平常工作,负责确定考试政 策,监督、指导和协调各项考试管理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 准提议等。第六条 中国动物疫病防止控制中心在全国执业兽医 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详细负责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技术性 工作。详细职责是:(一)拟订考试大纲、试卷蓝图,开展命题、组卷有关 工作;(二)建设、管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和考试题库;(三)承担制卷、发送试卷、回收作答成果、阅卷评分 等考务工作;(四)记录分析考试试题、成绩等有关信息;(五)指导考区和考点的考务工作;(六)遴选和培训命题专家;(七)向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汇报考试工作;(八)承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 作。第七条 以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省级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 工作。详细职责是:(一)组织实行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二)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三)公布本考区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公告;(四)制定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行方案;(五)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考试保障工作;(六)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七)向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汇报考试工作。考区下设考试办公室,详细负责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 试的事务性工作。第八条 以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为考点。设 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 责本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第九条 考区、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