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制造许可证考核规范(1999 年 12 月 2 日同意)(1999 年 12 月 2 日实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 合用范围 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制造许可证考核规范(如下简称本规范),合用于对已经获得型式同意证书的企业申请制造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如下简称计价器)许可证的考核、许可证的平常监督检查和有效期满后的复查
2 引用文献 2
1 JJG 517-1998 出租汽车计价器 2
2 CJ5024-1997 电子式出租汽车计价器 2
3 出租汽车计价器定型鉴定大纲 使用本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3 计量法制管理 3
1 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制造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价器
2 许可证的标志和编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 计价器新产品申请制造许可证,必须先获得税控功能合格证书
4 产品质量 4
1 计价器应按 CJ5024-1997《电子式出租汽车计价器》、《出租汽车计价器定型鉴定大纲》的规定进行生产
2 计价器批量生产的产品构造形式和质量必须达到原定型鉴定的产品构造形式和质量水平
3 监督检查和复查换证时,需对整机进行性能检查和试验
5 生产设施 5
1 生产设备 用于生产的多种设备和试验仪器等在品种和数量上应能满足正常生产和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规定
计价器生产一般应配置如下的设备:5
1 按不一样工位和工艺规定形成的流水线
2 计算机5
3 仿真开发器5
4 程序烧录器5
5 示波器5
6 万用表5
7 高、低温箱(-40~80)℃,内容极不不大于 0
8 湿热箱:45~98%RH(50℃), 内容极不不大于 0
9 高温老化室:50℃,日老化量不少于 80 台(具有安全性)5
10 特殊功能用的设备 5
2 工艺装备 多种工艺装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