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措施(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推进各级监督机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意识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合用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各类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如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对获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详细实行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如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行考核。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详细承担组织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的工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重点是对市、州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对全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人员进行考核。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省建设厅根据不一样状况组织进行抽查,并将考核认定成果予以公布。 第六条 监督机构的考核期为 2 年(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期间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抽查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应进行整改,并报省建设厅重新考核。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每 2 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基本条件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 1、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 2、具有适合当地工程量的监督人员。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原则上技术监督人员不少于 3 人;各市(州)质量监督机构技术监督人员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且人员专业构成合理,配套齐全,能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专业质量监督机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其各专业(工种)的专业技术监督人员不应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