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建造师管理体制遵照“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原则
住房和城镇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各省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照“分级别,分专业”原则
建造师两个级别,一级10 个专业,二级 6 个专业
建造师注册分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
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自己保管、使用
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 3 年;延续注册,有效期也是 3 年;变更注册的,注册后的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建造师执业管理: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从事项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及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建造师应当受聘于一种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征询等工程服务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但不得超过受聘单位业务范围执业;除非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协议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并经发包方同意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步在两个或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有权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献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及接受继续教育等
建造师有义务遵纪守法,执行技术原则、规范和规程 , 保证执业成果质量并承担对应的责任,保守国家和他人的秘密 , 积 极回避与本有利害关系的执业活动
建造师监督管理: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个人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与阻挠
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措施包括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按规定撤销注册;对建造师实行信用档案管理,有关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法律体系指一国的所有现行法律规范,按一定的原则和原则,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