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考试协议管理知识点:协议担保1.承包商供应的担保 协议条款中规定,承包商签订协议步应供应履约担保,承受预付款前应供应预付款担保。在范本中给出了担保书的格式,分为企业法人供应的保证书和金融机构供应的保函两类格式。保函均为不需承包商确认违约的无条件担保形式(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1)履约担保的保证期限。履约保函应担保承包商圆满完毕施工和保修的义务,而非到工程师颁发工程接受证书为止。但工程接受证书的颁发是对承包商按协议约定完满完毕施工义务的证明,承包商还应担当的义务仅为保修义务。因此,范本中推举的履约保函格式内阐明,假如双方有约定的话,容许颁发整个工程的接受证书后,将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削减肯定的比例。 (2)业主凭保函索赔。由于无条件保函对承包商的风险较大,因此通用条件中明确规定了 4 种状况下业主可以凭履约保函索赔,其他状况则按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看待。这些状况包括: 1)专用条款内约定的缺陷告知期满后仍未能解除承包商的保修义务时,承包商应延长履约保函有效期而未延长; 2)根据业主索赔或争议、仲裁等打算,承包商未向业主支付对应款项; 3)缺陷告知期内承包商接到业主修补缺陷告知后 42 天内未派人修补; 4)由于承包商的严峻违约行为业主终止协议。 2.业主供应的担保 大型工程建立资金的融资也许包括从某些国际救济机构、开发银行等筹集的款项,这些机构往往规定业主应保证履行给承包商付款的义务,因此在专用条件范例中,增长了业主应向承包商提交“支付保函”的可选择使用的条款,并附有保函格式。业主供应的支付保函担保金额可以按总价或分项协议价的某一比例计算,担保期限至缺陷告知期满后6 个月,并且为无条件担保,使协议双方的担保义务对等。 通用条件的条款中未明确规定业主必需向承包商供应支付保函,详细工程的协议内与否包括此条款,取决于业主积极选用或融资机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