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宣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借助新闻媒体宣传、推广公司品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增进社区成员、潜在社区成员及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从维护资本市场和公司利益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到媒体管理的重要性,统一公司各渠道媒体信息发布的口径和方式,正确处理和维护公司的媒体关系。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信息发布、新闻采访等相关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媒体关系的部门管理职责1、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媒体宣传内容和对外信息发布的最终裁定人,核准和签发由市场部提交的、经证券投资部审核的对外发布的信息。2、市场部是公司媒体关系管理、媒体宣传发布的主导部门。3、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对外敏感信息的提供、审核与监管部门。第三章工作内容第五条公司实行发言人制度1、发言人为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如因工作需要,可以授权委托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经理级别以上人员)为临时发言人,但应明确授权发言内容并做好监管工作。2、发言人主要发言范围:公司发展战略和策略、业绩表现、经营环境、重大事件、管理问题等。3、当出现可能引起负面影响的偶发事件(非突发事件性质)时,发言人可以指定一名了解情况的主要负责人作为临时发言人。4、未经授权,严禁对外披露属公司商业秘密范畴的、尚未公开发布的财务、资金、利润、投资计划等方面信息,不得发布远景预测性的财务数据。第六条新媒体管理1、公司对以下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进行统一管理(1)公司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包括以公司名义和公司业务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名义开设的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2)工作人员认证微博,包括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等名义开设的认证微博以及经公司批准的其他工作人员开设的、与公司相关的认证微博。2、注册公司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时,应规范公司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昵称,昵称应包含公司全称、简称、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等至少一项内容,并提报董事会秘书核准。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或授权,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开设与公司相关的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不得使用公司名称、简称、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等作为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昵称。公司市场部负责对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擅自使用公司上述信息作为注册昵称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进行清理。对公司离职人员由公司市场部督促其取消与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