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现公司的长远进展战略,更好地完成新建基建项目的建设,法律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核算管理和监督,确保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财建【2024】36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24 第 81 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方法采纳《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平朔公司为项目法人的新建项目,及由平朔公司控股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项目(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前期准备工作第四条 根据集团公司批复的平朔公司进展项目,确定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的条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书、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基本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的开工报告等.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等,应公开进行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应送交财务部门一份。第六条 所有基建项目需支付的工程价款、设备采购款、材料采购款、土地征用款、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经济活动均应签订合同,合同条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第七条 合同中的工程名称、工程内容要和初步设计概算书中对应的名称相一致,尽可能对应到单位工程.第三章 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由规划进展部根据项目建设工期要求和进度进行编制.报董事会批准后下达,并上报集团公司。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建设工期落实建设资金,确保投资计划的顺利完成.第四章 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第十条 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公司财务资产部向集团公司申请建设资金,资金到位后要建立专户,按财政部制定的《国有资产单位会计制度》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第十一条 基建期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待摊投资”科目核算,并根据建设项目收益原则,按季分摊.第十二条 对于二级法人单位的建设项目的转贷资金,应当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用途.借款利息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对集团公司的借款利率。利息每季计收一次。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核算必须严格遵守各种财经制度,健全内部各项财务管理监督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第五章 材料、设备、工程价款结算第十四条 工程物资的采购应当根据公司制定的有关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第十五条 材料价款结算.财务部门根据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