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重点归纳财经法规重点归纳【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点记忆总结 会计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99 年《会计法》、93 年 10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XX 条例》,90年 12 月 31 日《总会计师条例》、 6 月 21 公布 1 月 1 日施行《企业财务会计汇报条例》 会计规章《XX 措施》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措施》7 月 1 日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2 月15 日) (国务院财政部门) 会计规范性文献《XX 制度》 《XX 工作规范》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措施》(特例) 《企业会计准则——详细准则》(38 个)(2 月 15 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10 月 30日)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特殊行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军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报国务院财政部门立案
、过程监管、退出 会计市场管理 准入(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帐机构) 初级、中级、高级 (职称、通过考试、财政组织,人事发证) 会计领军人才培养 (财政部门) 会计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监督、惩罚 会计人员本单位定(要有会计证、会计主管还要有会计师或三年会计工作经验) 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会计师资格,主管一单位或单位内部重要会计工作不短于 3 年) (但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领导组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主体和对象:主体(各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象(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规定:(1)记帐人员与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权限分离;(2)重大业务的决策与执行权应互相监督、制约; 内部监督(3)财产清查范围、期限、程序明确;(4)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措施、程序明确
职责:(1)对违法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2)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