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委托方:郑飞鸿(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善乡村前厝 96 号 邮 编:3511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莆田建行户 名:郑梅珠账 号:4367 4218 4279 0027 630 电 话:18959833330 0594-2520298受托方:泉州千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地 址:千亿大街五号楼 3 楼 2 单元 邮 编:362000法定代表人:倪秀兰 电 话:0595—65312200担保方:泉州千亿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地 址:泉州丰泽区田安路千亿大厦 11 楼 邮 编:362000法定代表人:曾永生 电 话:0595-22596288为确保“泉州市千亿商业城(1 期)商铺”广阔业主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保证“泉州市千亿商业城(1 期)商铺”的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制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法规,三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就商业用房委托经营管理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委托标的物(1)甲方签订了编号为,合同总价为捌拾陆万叁仟零玖拾伍元(小写:¥863095.0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甲方已经支付了全部的购铺款 ,拥有泉州市千亿商业城(1 期)-1层 3—073A 号商铺(以下简称“商铺")之合法产权.第二条、委托事项1.甲方将位于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千亿商业城(1 期)-1 层 3—073A 号商铺委托乙方进行经营管理,即乙方取得商铺的经营管理权,以保证商场的整体运营。2。 对于本合同的签署,甲方非常明确和清楚,将该商铺的占有、使用、收益、参加物业管理、业主会投票权等全部业主权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整、排他、不可撤销地交由乙方合法处分.甲方仅保留对商铺的赠与权、转让权和抵押权,但是甲方在行使这些权利时,甲方的商铺继承人、受让人、抵押权人或者抵押权受让人等商铺后续权益人,均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3。各方当事人承诺,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撤销委托经营管理事宜.否则按本合同如下条款追诉违约责任。4。除以下特别约定外,甲乙丙三方在委托、受托经营管理所得利益分配而所产生的相应税费各自承担缴纳。第三条、委托期限1.甲方委托乙方对商铺实施统一经营管理的期限为 12 年,即自 2012 年 4 月 20 日起至2024 年 4 月 19 日止.第四条、经营利益分配与支付1.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取得经营收益的起算日期为:2024 年 4 月 20_日起.2.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