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拆委字()年第()号委 托 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经 办 人: 电 话: 传 真: 受 托 人: 支行住 所: 路 号负 责 人:邮政编码:经 办 人:电 话:传 真:借 款 人:住 所: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经 办 人:电 话:传 真: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根据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金额、期限、利率等,向借款人发放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一)委托贷款金额:指委托人同意将资金委托受托人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金额;(二)提款:指借款人依本合同约定一次或多次提取本合同项下借款,亦即受托人依本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的行为;(三)提款日:指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将借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的日期;(四)还本日: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当偿还借款本金的日期;(五)展期:指委托人和借款人经协商一致,延长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的行为;(六)贷款账户:指受托人为借款人开立的、用于记载贷款本金发放和本息归还等事项的账户;(七)存款账户:指受托人为借款人开立的账户,借款人应通过此账户办理贷转存和结算业务;(八)资金支付: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批准从借款人在受托人处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支付借款资金的行为;(九)逾期借款:指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本日归还的借款(提前还款除外);(十)挪用借款:指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借款;(十一)结息日:指借款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利息的日期.本合同约定的正常结息日为每年 3 月 20 日、6 月 20 日、9 月 20 日、12 月20 日,本合同项下最后一期结息日为最后一笔借款的还本日,利随本清.逾期借款利息或挪用借款罚息的结息日为每月 20 日。如遇结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该结息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委托人第一个营业日;(十二)营业日: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的受托人对外营业的工作日.第二条 委托贷款事项(一)委托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用途仅限用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项目。借款人不得挪用本合同项下借款,不得将本合同项下资金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借款人挪用借款的,应按本合同约定计付罚息或提前收回贷款.(二)委托贷款金额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向委托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