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自治州及我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需要,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和对象1、严格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被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
2、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一)创建教育强县领导小组科室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以下行为者将进行责任追究:1、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职责内的教育工作职责,工作不到位,督查工作不细致的
2、在督查中发现问题不督促及时整改的
3、在督查中发现存在问题隐患瞒报或谎报、漏报的
4、在督查中弄虚作假的
5、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乡镇、学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以下行为者将进行责任追究:1、没有建立本乡镇教育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
2、对本乡镇教育工作不部署、不制定、不落实本乡镇教育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工作达不到《自治区义务教育标准化进展评估指标体系》标准要求的
3、控辍保学工作开展不力,中小学辍学率超过规定标准的
4、学校安全工作监管不力造成师生伤亡责任事故的
5、没有积极协助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校园内外部环境整治,学校存在脏、乱、差现象的
6、对在教育工作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7、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弄虚作假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1、责令改正或做出书面检查;2、通报批判;3、诫勉谈话;4、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5、调离工作岗位;6、解聘、辞退或责令引咎辞职、免职
除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