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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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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泉市第四小学执行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福泉市第四小学行政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决策者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导致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制度所称决策者,是指对决策享有最终决定权的人,可以是一人或者数人。 第四条 学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决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决策错误的,应当依法追究决策者的决策责任: (一)决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二)决策者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决策者明知决策错误,而未及时实行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者对本应由自己作出的决策,推诿或者拖延作出决策的; (五)决策者违反规定作出或者不作出决策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追究决策者的决策责任应当根据过错情节、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根据下列方式追究: (一)批判教育; (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判; (三)调离原岗位; (四)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五)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六)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决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出现两次以上应当追究决策责任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对其决策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控告人、检举人或者决策责任追究承办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决策者主动纠正错误,并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决策责任。 第十条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部门在调查、处理时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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