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信息高级中学综合素养评价公示审核制度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完成我校的学生综合素养评价试点工作,为大连市全面推动学生综合素养评价提供参考
特制订此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只适用于大连市信息高级中学学生综合素养评价工作的公示与审核工作
第三条 学校应成立公示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学生整理遴选上来的材料进行公示与审核
学校公式领导小组应由学校负责人、学生处、班主任、部分老师、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四条 处理学生的遴选材料应秉持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应设立综合素养评价专项公示栏,且公示栏的位置应处在学校最明显处
例如:校门处、大厅处等
第六条 对材料的公示时间应该严格根据规定进行,至少 5 个工作日
第七条 在公示栏处应不少于两个举报电话,且应保证工作时间内至少一部能够接通
第八条 学生在举报时可以实行实名或匿名的形式进行举报
第九条 学校公示审核领导小组应随时接受学生的举报,并于 2 个工作日内召开审核会议,对需审核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条 公示审核领导小组开会需要达到规定人数范围,在进行投票表决过程中需要 60%以上通过,方可通过
与学生审核工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同志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需将公示结果在大厅公示栏处公示 5 个工作日以上
同时抄送校长室、副校长室、各办公室各一份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七执行大连市信息高级中学2024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