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诚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管理,法律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秩序,有效防范和控制伤亡事故,保障员工在生产作业活动中的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省、市、(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永诚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永诚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厂、部门
第三条:伤亡事故的认定及分类、分级标准,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由永诚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章 工伤事故报告程序第五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按下列要求的时间和程序上报:1、发生轻伤、重伤事故,事故发生所在岗位的负责人(班长、值长、工长或其他名称的岗位当班负责人)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给厂调度室(厂未设调度室的或公司技改等部门立即向总调度室报告)和事故发生所在车间的车间主任、厂长
最长呈报时间的延时不得超过 20 分钟
2、调度室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事故抢救,并通知厂安全科,重伤以上事故保护好事故现场;另一方面对厂厂长(总调向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报告情况,并向总调度室报告
接报告后对上汇报的时间延时应在 1 小时之内
3、厂安全科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了解事故经过、原因等基本情况,在接通知后 1 小时内向安全监察部简明汇报情况
事故单位必须在16 小时之内将书面事故分析报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安全监察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情况
4、死亡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安全监察部、安全副总、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1 小时内向乡政府、安监局、工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