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隐患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制度(试行)WHNYLM/ZD-030-2024第一条 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减少新隐患产生和隐患重复出现,对隐患产生原因进行深化分析,对“隐患制造者"进行追究和问责,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安全事故隐患责任的分类、原因分析方法、责任追究范围和处罚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新产生的安全事故隐患、重复出现的事故隐患的分析和责任追究,重点追究隐患产生的人为原因。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依据国家安监总局 16 号令)重大事故隐患还包括《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的内容和集团或政府部门认定的重大隐患。第二条 组织与职责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对一矿三厂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责任追究和处理;各生产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一般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责任追究和处理;各业务部门科室负责对本单位业务保安检查中查处的各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责任追究和处理;公司安健环部是安全事故隐患分析、责任追究的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 安全事故隐患责任分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一)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其“不安全行为”造成事故隐患, 与隐患产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生产作业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方案或管理人员工作安排;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3、安全意识差或工作不仔细导致作业不合规,产生安全隐患;4. 未有效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或未按规定使用工器具;5.未经培训合格取得作业证或未进行作业许可进行作业;6.其它直接导致隐患发生的因素.(二)主要责任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隐患的产生起到主要作用的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