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相关法律依据一、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 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4 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0 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60 号)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安全资格证书由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 3 年
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 3年
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证书由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 6 年,每 3年复审 1 次
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