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服装企业四级安全生产原则化评估原则 评 审 说 明 1.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原则化基本规范》(AQ/T9006-)及有关行业技术规范,结合宁波市纺织企业实际,制定本评估原则。本评估原则合用于宁波市规模如下服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原则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有关工作。 2.依法生产的服装企业在申请达标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生产安全事件的,可以申报安全生产原则化四级评估。3.本原则共有 2 项评审类目、11 项评审项目及 15 条评审内容。4.在评估原则中的自评、评审,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评估原则的有关规定,针对企业实际状况,如实进行计分。5.本评估原则中合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评审内容分数扣完止,不出现负分。6.评审措施:安全生产原则化评审采用资料审查、抽查考核和现场查证等措施进行。7.本评估原则合计 1000 分,最终评审评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最终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8.四级达标原则为:≥65 分。9.评审程序、核准与发证按照《宁波市工贸企业四级安全生产原则化建设评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宁波市服装企业四级安全生产原则化评估原则评审类目评审项目评审内容评审原则原则分值评审措施自评得分评审得分一、基础管理1.1 机构职责企业应按规定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网络,按规定配置专(兼)职安管员。20企业无安全管理网络不得分,未按规定配置专(兼)职安管员的不得分。企业应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30企业未明确重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不得分,缺乏一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扣 5 分,职责内容不全的每项扣 2 分。1.2 法律法规企业及时识别和获取合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原则规范。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原则规范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条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配置原则》(试行);《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安全标志》;《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规定》(GBT 8196-);《国家纺织产品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