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动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隐患的预防、排查及监督管理,杜绝各类可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程序.2 隐患排查的范围2。1 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2。2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2.3 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损害。2。4 停工、生产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2.5 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2。6 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2.7 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2.8 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2。9 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2.10 本公司要求的其他安全检查.3 职责3.1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领导责任,应组织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3。2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船舶负责人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位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司领导报告.3.3 海务部指派专人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并根据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汇总.3.4 公司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3.5 对所有参加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训,保证所有人员具备相关工作资质。3。6 将个人及部门的工作业绩纳入绩效考评。3。7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监督隐患排查治理机构作业的权利和义务。4 隐患排查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与治理控制程序文件编号 ZGWYP—16第 5 版 第 1 次修改编 写审 核批 准共 5 页2024 年 10 月发布 4。1 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程序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4。2 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隐患、重大隐患两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