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鼓舞举报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事故隐患,“三违”现象,瞒报事故或未及时如实上报事故向选煤厂安监科、调度室或值班领导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可采纳书信、电话、口头等方式举报
所举报的事项必须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选煤厂安监站举报电话:2311478,调度室举报电话:2311470、2311501/2
第四条 选煤厂当班调度员、安监科相关人员必须根据安全举报登记表的内容要求接听、记录,在 2 小时内将收集到的有关举报材料报安全分管领导,由安监科协同相关部门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项举报能在 30 日内办结,以鼓舞全员参加,促进企业安全进展
第五条 举报内容:(一)发生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等事故未按程序上报、隐瞒不报、拖延迟报或谎报的安全事故;(二)新工人未经岗前三级安全培训就上岗作业的;(三)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四)单位发现有重大事故预兆或隐患且不及时实行措施的;(五)现场生产重大隐患,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漏洞;(六)安全生产中的各类违法、严重违规行为
第六条 受理程序(一)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二)举报电话接受人员应对举报事项在安全举报登记表上详细记录和登记举报人姓名、单位及举报事项的具体内容;(三)接受人员要对所举报的事项进行初步核查,核查属实的,抄送安监站,并向当日值班领导进行汇报
第七条 举报事项的处理(一)各单位当日值班领导接到汇报后,要对所举报事项提出处置意见,安监科要将值班领导提出的处置意见及时落实,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选煤厂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