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程序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含 30 人)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含 100 人)重伤(包括急性职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含 10 人)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含 50 人)100 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含5000 万元)1 亿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含 3 人)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含 10 人)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实行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 报告,拨打 110、119、120 等急救电话。 事故现场负责人立即向当地安监局、项目建设和项目安全监督机构报告。3、事故单位负责人和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实行有效组织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应当于 1 小时内上报事故情况:(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交通厅。(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交通局。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 2 小时内分别逐级上报。4、发生较大事故,建设单位应于 30 分钟内,将事故情况报告省交通厅和省交通质监站;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5、、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 2 小时内,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6、事故快报内容。(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工程名称;(二)人员伤亡情况、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三)事故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四)从业单位基本信息、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五)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已经实行的措施。7、事故快报采纳统一格式8、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应当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9、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遵循“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