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 为了减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开国家财产重大遭受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法律规范集团有限公司各(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分)公司
第三条 企业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生产职责而发生责任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除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责任,集团公司内部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安全环保事故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事故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责任追究人员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党政正副职及安全业务主管等人员
主管(业务)负责人系指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安全或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六条 集团所属的子(分)公司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责任事故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针对重大危险源、大型施工作业及组织大型活动时,未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或应急救援预案的; (二)批准违反相关设计法律规范的设计,使建设项目存在严重缺陷,或者建设项目没有设计或开工通知单就同意施工的;批准未办理“三同时”手续的新、改、扩建项目开工生产或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开工生产的; (三)不按设计规定组织施工,或削减安全设施,或批准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四)未按规定对入厂、转岗、复工、特种作业人员及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安排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