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制度(试行)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制度(试行)编 制:审 核:批 准: 2024—8—3 实施发电有限公司 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保障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以及中国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坚持零质量事故、零死亡事故的“双零”目标
第三条 公司本部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适用本考核办法
第四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根据属地、分级管理原则,公司应依法接受所在地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一)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二)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不发生电气恶性误操作事故;(三)不发生一般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四)不发生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五)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六)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七)不发生全厂停电事故;第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以公司中长期进展规划和年度经营目标为中心,实现安全生产与经营进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进展,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经营管理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等各个环节中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组织体系第九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领导小组
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指定的公司领导副职担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成员发生变化时,要在 30 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领导小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