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订本处罚条例:1、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 10 元.1•1 在工作岗位上凉晒衣物或存放其它与工作无关物品者。1•2 运转设备没有防护措施或将防护设施挪作他用者。1•3 运转设备不经盘车随便启动者。1•4 电焊机一次线缔接不牢,包扎不好,有漏电现象未造成事故者。1•5 电焊机一次接线超过 5 米或最低点架高不足 2•5 米以上者.1•6 电气焊工工作完毕,没按规定切断电源、气源或工作现场没有熄灭余火者。1•7 氧气瓶、乙炔气瓶不是轻搬轻放者,在地上滚动、撞击其他物品及危害安全者。1•8 氧气瓶、乙炔气瓶无防震圈或防震圈间距小于 60 公分者。1•9 储存气瓶、拉运气瓶或使用气瓶不符合规定者。1•10 电焊机及其它电动工具没有通过触电保护器而直接接入配电盘者.1•11 电器开关外壳漏电、线头、线体有裸露或室外电器开关或其他电器设备无防雨措施者.1•12 带小孩进入生产区者。1•13 涂抹或随便挪用安全标志者。1•14 损坏安全标志者照价赔偿。1•15 不经允许动用地沟盖板或故意损坏者。1•16 随意在人行道上栓绳放物阻碍通行者。1•17 进入生产区不戴安全帽者(有规定的除外)。1•18 一切可以移动拆卸的物品未移动到安全区随便动火者.l•19 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不全者。1•20 损坏、挪用安全设施者。1•21 进入禁火区带烟火者(电焊工除外)。1•22 非电气焊工随意动用电焊、气割用具者。1•23 生产车间照明设施损坏、丢失或不起作用不处理、不汇报者.1•24 抽查时不会使用消防器材者.1•25 设备基础出现异常未及时处理者.1•26 设备运行申有异常声音不及时消除者.1•27 设备零部件不齐全、不可靠者。1•28 设备管道防腐、保温不完好者。1•29 设备周围有杂物或检修后达不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者。1•30 设备管道有悬挂物,捆扎物的.1•31 设备存在跑、冒、滴、漏不及时处理者.1•32 机用润滑油不执行“五定”、“三过滤”者.1•33 操作、检修、巡检、记录不真实,不仔细者。1•34 设备出现问题不及时通知维修工处理者。1•35 野蛮检修、操作、敲砸设备者。1•36 备件计划提报不及时、不准确而影响生产者.1•37 电气焊工工作过程中擅自离开工作现场而没实行安全措施者。1•38 配电室无档鼠板或门窗关闭不及时,纱网损坏不及时更换者.1•39 安装临时架、架设临时线、临时灯不符合规定者。1•40 不得用本冲洗电器设备和冬季用水冲洗地面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