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东溪镇中心小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实施意见为全力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有效防范各种安全稳定事故、事件(统称事故)的发生,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严肃追究安全稳定事故后的相关人的责任,保障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县教委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忠县东溪镇中心小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实施意见》。一、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的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有责必究、追究适当的原则。 (三)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四)坚持“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原则 (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二、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全校教职员工。 三、责任追究的权限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的教职员工实行责任追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进行. 四、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的内容 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追究,从思想意识、制度职责、教育管理、检查督促、隐患整治等各个环节和过程入手,凡教职员工因失教、失管、失察、失纠的失职、渎职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责任. (一)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对分管相应工作的领导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1、在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中,学校被通报批判的,或对出具的《学校安全检查整改意见书》上的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全年有 2次及以上被通报批判,并对出具的《学校安全检查整改意见书》上的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对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给以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 2、根据“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原则,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因不履行或不仔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或排查出的隐患没有整改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领导予以全校通报批判、诫勉谈话、调整相应工作、考核降等降薪、调整工作环境等组织处理。(二)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教职员工相应的组织处理。 1、班主任因教育不到位、管理不善、督促不力、汇报不及时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其向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检查、予以全校通报批判、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考核降等降薪、调离等组织处理。 2、任课老师因下列情况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其向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检查、予以全校通报批判、调整工作岗位、考核降等降薪、调离等组织处理。 ⑴ 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