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矿井安全事故1、矿井经理决定以更快、更昂贵的方式挽救幸存者的生命,即使这会造成公司更大的开支,你认为这样做合理吗?为什么答案:从义务论的角度,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是每个人都享有的人权,不管代价多大都必须抢救.所以我认为矿井经理这么做是合理的。(1)能否采纳如下等式:“某人生命价值=(年收入一年资源消耗量)×以平均水平统计人剩余寿命”进行生命价值的评估,假如不能,应当采纳何种估价方法呢?答案:不能.正常情况下,一个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不能单单从经济角度对一个人的生命价值进行衡量。但是在特别情况下,有时候不得不对一个人的生命价值进行评估,某人生命价值=(年收入一年资源消耗量)×以平均水平统计人剩余寿命”只是对其劳动价值的评估,应该在此基础上加上精神价值。(2)应当如何对人的生命和金钱开支进行权衡呢?答案: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是不能用实物和金钱计量的。不管在什么情况下,生命永远处于第一位,而金钱只能放在之后.但是当个人受到损害时,不幸已经发生,我们只能做出一点补偿,用金钱等对其家属进行安慰,帮助改善生活,最大程度的将损害降到最低。(3)矿井经理招募志愿者从事救援工作,其中三名志愿者失去了生命。对于他们的死,与直接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相比,矿井经理是否应当承担相同的责任?答案:不应当承担相同的责任.矿井经理封锁安全隐患信息,没有实行任何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间接的导致矿工死亡,矿井经理有责任。而在招募志愿者时,志愿者心里清楚他们将要面对的环境,很有可能会死亡,而他们毅然选择前往,是因为他们高尚无私的奉献精神,假如他们死亡,矿井经理有一点责任,但是较于前者,责任要轻许多。(4)被困工人通过抽签来确定某个人被杀死和吃掉的行为是否合理?答案:从义务论的角度来看,吃人剥夺了其他人的生命权,是有悖于道德的,是不合理的。但是从功利主义来看,不牺牲一个人大家都活不下去,整个团体的利益将受到最大的损害。而选择抽签牺牲,大家机会都是均等的,可能牺牲一个人,但却能够让整个团体获得最大的利益,所以是合理的。2、在矿井安全事故的案例中,假如有人事先估计将有八人以上的志愿者会在此次救援工作中失去生命,那么招募志愿者的行为是否仍然符合道德要求呢?请说明是或不是的理由.答案:招募志愿者的行为仍然是符合道德要求的.从义务论角度来看,一个行为在道德上是正确的或者正当的,当且仅当它出于对个人正当权利的尊重或者出于义务。志愿者自身对于所处的危险情况是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