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4 年 1 月 30 日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相关运输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建(构)筑物拆除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拆除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督促拆除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防尘抑尘措施
第四条 建设单位(拆除发包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人,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落实;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在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五条 施工单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
第六条 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具体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防治费用使用、防治工作责任落实等情况
监理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