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行为,加强代偿损失管理,切实提高资产质量,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进展,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版》(财金〔2024〕21 号)、《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24〕34 号)和《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24〕2137 号)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性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受托运作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人或再担保人提供融资性反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服务而发生代偿损失核销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担保人是指向银行等债权人贷款或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并接受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本办法所称反担保人,是指为保证融资性担保公司追偿权的实现,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本办法所称代偿资产,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为被担保人提供融资性担保后,在债务到期时,被担保人未能按约定清偿债务,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保证合同约定代为履行债务后形成的债权.本办法所称代偿损失,是指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根据规定程序予以核销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实际承担的赔付损失,即追偿收入与代偿本息及追偿支出的差额.第二章 代偿损失的认定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实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并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代偿资产可认定为代偿损失:(一)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被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融资性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被担保人破产后 3 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二)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债权.(三)被担保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依法猎取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其和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