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中心城规划管理规定 文号:宜府发〔2024〕11 号 颁布日期:2010—07-30 实施日期:2010—07-30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协调城市空间布局,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包括中心城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进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为:灵泉、秀江、湛郎、化成、珠泉、凤凰、官园、下浦、金园九个街道和三阳镇、湖田镇、渥江乡三个乡(镇)的全部行政区划管辖范围,规划区国土面积为 365。8 平方公里。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进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注重提高城乡服务功能,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注重近期建设与长远进展相结合,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相结合,建设进展与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相结合,现代化建设与保持传统风貌相结合,并符合区域人口进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没有编制规划的地段不得进行建设。 土地利用和各类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建设项目的布局、选址、确定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对举报或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第六条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宜春市中心城市辖各区的城市规划部门,是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城乡规划的初审上报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根据责任分工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进展改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