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育婴服务质量法律规范家政服务-—育婴服务质量法律规范ICS 03。080.30A 10DB37绍兴家政前 言1 本标准由济南阳光大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2 本标准为推举性标准.3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阳光大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质量认证中心、济南市妇女联合会。4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晓红、刘勤、卓长立、沈其民、高玉芝、陈平、田莉、房旭。家政服务--育婴服务质量法律规范5 范围6 本标准规定了育婴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家政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服务内容、服务管理、客户沟通以及客户关系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星级服务员的评定要求。7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育婴服务过程和提供育婴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对育婴服务员的管理。8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9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讨论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10 GB/T 15624。1—2024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一部分:总则11 GB/T 17242—1998 投诉处理指南12 GB/T 1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13 GB/T 20647。8—2024 社区服务指南 第 8 部分:家政服务14 DB37/T 721—2024《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质量法律规范》15 《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6 《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7 术语和定义18 GB/T 20647.8—2024 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18。1 19 育婴服务 20 育婴服务员(3。3)为 0~3 岁婴儿提供的生活照料、保健护理、早期教育和智力开发服务.20。1 21 育婴服务的客户 22 接受育婴服务(3。1)的对象。(本标准以下简称客户)22。1 23 育婴服务员 24 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专职或兼职从事育婴服务(3.1)的人员。25 基本要求25。1 家政服务机构25。1。1 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营业执照等均要明示。25。1。2 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员.25。1.3 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服务设施,并保持干净的环境卫生条件。25.1。4 公共标识设置应符合 GB/T 10001。1 的规定.25。1。5 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对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楚、标示醒目。25.2 服务人员25。2。1 基本要求a) 具备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