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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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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来源:政府办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 2024 年 7 月 18 日市人民政府第 26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 年 8 月 4 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各开发园区负责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物业管理部门).县、区物业管理部门在市物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新设立的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管工作.市、县、区的建设、城管、规划、公安、物价、环保、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区物业管理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向居(村)民委员会拨付适当经费,保障其正常开展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协助完善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的工作机制。第二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下同),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入住率达到 50%以上或物业服务费实际收取率达到 50%以上的;(二)首批物业交付满二年,并且入住率超过 30%的;(三)首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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