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表见代理的认识姓名:龙丽燕 学号:1240202449[摘要] 【1】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别的无权代理
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和探讨
其中,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以及代理人的抗辩权是表见代理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本文主要通过对这三个方面的论述,希望能够对我国表见代理有更深一步的了解
[关键词] 代理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代理人 [引言] 本文通过对表见代理制度的由来,表见代理的概念、法律效果、构成要件以及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的论述来初步说明我国的表见代理
然后再通过对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以及代理人的抗辩权的思考,来进一步深化了解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制度的由来英美法学者普遍认为,代理发端于中世纪早期
【2】随着商业贸易的不断进展,代理变得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广泛的被人们采纳
我国传统民法认为,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的行为
【3】根据代理制度,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由本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直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借助于代理制度,民事主体可以不受地域的限制,在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开展其业务
从代理是本人借助他人而参加民事活动这一特性出发,现代民法根据市场经济对交易安全、高效运转的要求,认为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的行为,是代理人与相对人共同作出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双方是代理人和相对人
而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根据是代理行为的行为人之一代理人是以本人名义为意思表示的
由此可见,相对人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只需对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尽到注意义务,从客观情形上对行为人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