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安全防范措施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法律规范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根据国务院、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市综治委《关于加快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化、法律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小 区 公 共 区 域 的 安 全 管 理 防 范
第 二 章 物 业 安 保 服 务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参照《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内容,做好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防范等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除履行前款规定 外 , 还 应 执 行 物 业 管 理 行 业 法 律 规 范 和 服 务 质 量 标 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包括日常防范和应急预案在内的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工作方案及相关制度,明确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的范围、责任、措施、效果评价、检查考核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 管 理 防 范 工 作 方 案 , 不 断 检 查 、 调 整 、 完 善 应 急 预 案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健全法律规范安保队伍管理制度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其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聘用相应数量的安保人员,招聘安保人员数量要符合小区治安状况和居民对安全防范的需求;要严格审查被招录人员身份等情况,不得私招滥雇
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从专业保安公司招聘,并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临时没有条件从专业保安公司招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自行招聘安保人员,但要向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被聘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外来人员需提供本市的暂住证)等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