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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华人民共与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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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单位】海关总署【公布文号】海关总署令第 187 号【公布日期】-03-01【生效日期】-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献来源】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 18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措施》已于 2 月 23 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4 月 1 日起施行。11 月 30 日海关总署令第 135 号公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有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措施》同步废止。 署 长 盛光祖 ○○ 二 一 年三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关员资格申请及管理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的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获得报关员资 格。 第三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应当遵照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 参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考生应当遵守考试应试规则。 第四条 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如下简称考试),制定考试大纲、应试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详细实行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 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 第五条 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详细实行考试;认定、处理考试违规行为;受理、审查 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直属海关可以委托从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及办理颁发证书等事宜。直属海关 应当将受委托的从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 第二章 考试实行 第六条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海关总署在考试 3 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特殊状况下,经 海关总署决定,可以进行调整。 第七条 考试重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有关知识和与报关业务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规章,详细范围按 照海关总署当年制定并公布的《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确定。 第八条 考试采用全国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原则、统一阅卷核分的方 式进行。 第九条 同步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与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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