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的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广阔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国家进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法律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教财 [2024]2 号 ) 等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收费是指根据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或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学校应当贯彻、落实国家高校收费政策,健全收费管理机制、确保学校收费工作依法有序、合规合标、公开公平。 第二章 收费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在财经领导小组下成立收费管理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校的收费工作.学校分管财务的副校长为收费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监察处、人事处、教务处、讨论生院、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收费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 (一)计划财务处为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日常收费管理工作。 (二)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各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为收费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负责人要充分认识法律规范收费行为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收费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新设收费项目、变更收费标准、核准票据类型等收费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由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小组审定.第三章 收费项目 第四条 学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 3 类: (一)学费是指学校根据规定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育费用。收取学费的学生范围包括: 1.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和成人本专科(高职)生; 2.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 3.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讨论生。包括:专业学位讨论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讨论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讨论生,委托培育、自筹经费硕士、博士讨论生,讨论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 4.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 5.自费来华留学生; 6.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的学生; 7.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其他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二)住宿费是指学校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