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法律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法律规范
第三条 本法律规范所称户口登记管理是指公安机关对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和更正等进行确认和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和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下同)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常常居住的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律规范履行户口登记
每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第六条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本人应当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申报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由监护人或者户主代为申报
第七条 公民办理户口登记,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
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第八条 户口登记管理由取得任职资格的民警承办
公安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户籍民警指导和监督下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户籍民警任职资格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市公安局制定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章 立户第九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第十条 公民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实际居住的,可以在该房屋所在地设立家庭户;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可以在注册地设立集体户
同一地址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家庭户或集体户
第十一条 设立家庭户,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申报
农村地区公民申请设立家庭户的,应当同时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明
第十二条 设立集体户,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申报,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