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老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老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老师专业进展,提升老师队伍整体素养,提高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老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24〕41 号)、《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已取得老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在职老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老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养和综合素养进行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老师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鼓舞、支持老师参加继续教育,为老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内,中小学老师应完成不少于 360 学分且每年不少于 48 学分的继续教育。 中小学老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继续教育以提高老师立德树人、实施素养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讨论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老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老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第九条继续教育坚持老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实行多种有效途径提升老师素养. 第十条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实施。五年周期内,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 240 学分的全员培训,其中市、县(市、区)提供的面对面培训不少于 60 学分。中小学要积极开展校本培训,鼓舞老师开展教育教学讨论和学习实践等自主研习活动. 第十一条根据成人学习规律和老师职业特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继续教育课程资源体系建设,确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便于老师自主选择和学习。公需科目培训在省里做出统一规定之前,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