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公路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法律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我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并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省厅。山东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重点工程(以下称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法律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设计变更可不再另行单独履行报批手续:(一)技术设计阶段相对已批复初步设计发生了设计变更,若设计变更事项审批部门为项目法人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且技术设计文件审批部门也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时,所发生设计变更可在技术设计文件审批时一并予以确认;(二)施工图设计阶段相对已批复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发生了设计变更,若设计变更事项审批部门为项目法人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部门也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时,所发生设计变更可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一并予以确认。第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设计变更活动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四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合理设计周期,达到要求设计深度,确保工程设计质量,以减少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应当坚持科学合理、以人为本、安全节约、持续进展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出设计变更:(一)在保证原设计标准前提下,可降低投资或节约用地的;(二)在保证原设计标准前提下,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较少,但能解决特别技术问题,或能明显缩短建设工期的;(三)虽原设计可行,但存在较大优化余地的;(四)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电力、电信、铁路、环保、消防等方面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