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完善建设市场机制,促进建设水平的提高,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外,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一)项目总承包,是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总承包,包括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组织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二)勘察设计,是指建设工程从勘察、测量、可行性讨论、规划直至施工图设计等全过程设计;(三)施工,是指土木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大型土石方、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等相关工程的全部施工;(四)设备供应,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五)建设监理,是指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二)审查招标投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五)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介绍建设用地等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将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禁止任何行业以专业为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二章 招标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