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清单序号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及依据追责依据及情形责任事项依据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培训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政府令第303 号)第三条;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三 条 、 第 四 条 、 第 十 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 第 44 号 ) 第 十 一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根据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序号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及依据追责依据及情形责任事项依据工作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