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强化提高: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置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络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持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局限性 12 个月获得的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可以减免税的所得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从事上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获得第 1 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4 年至第 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三免三减半”。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种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有关税费 (五)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在中国境内未设置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置机构、场所但获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络的非居民企业,其获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获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获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同意的其他所得。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四、加计扣除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