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和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前款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下同)、销售、租赁、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施工场地和市政工程施工场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时组织有关方面排查治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国土、建设、消防、安监、房屋租赁、工商、旅游、交通、公安、财政、价格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整体规划,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监察工作,并对未登记特种设备负有发现责任,对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负有报告的责任.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舞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提倡文明使用(乘坐)特种设备,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第六条本省鼓舞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和采纳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