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山西省讨论生联合培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讨论生培育模式改革,统筹利用全省优势教育、科技、文化资源,积极探究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联合培育讨论生的有效途径,决定设立“山西省讨论生联合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为进一步加强和法律规范“基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讨论生培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地”是以促进讨论生教育与科技、经济、文化和社会紧密结合为出发点,以具有博、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为主体,联合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其他高校共同建设的“政产学研用”五位一体讨论生培育平台。通过联合共建,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形成产科教协同的新模式,培育培育山西急需的高级专门人才,为山西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第三条 山西省教育厅联合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卫计委共同成立“山西省讨论生联合培育基地建设领导组"(以下简称“基地建设领导组”),负责顶层设计、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等重大事项决策.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办公地点设在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讨论生教育处。第二章 合作单位第四条 合作单位是指牵头高校以外的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其他高校。“基地”一般设在牵头高校以外的合作单位。第五条 合作单位应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队伍、比较完备的科研设备、科研平台及科研条件,或具有良好的执业能力培育条件,有适合讨论生参加的项目和比较充足的讨论经费,同时能为讨论生进入“基地"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第六条 合作双方应制定“基地”讨论生培育计划和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负责讨论生在“基地”期间的日常管理,落实工作计划,完成培育任务.第七条 合作单位与牵头高校应在联合培育讨论生或共同开展协同创新、科研攻关等方面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实质性合作 2 年以上,社会反映较好。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立项第八条 “基地”由具有博士、硕士讨论生培育权的高校牵头,联合合作单位共同申报。申报“基地”须依托博、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或有权开展相关专业学位讨论生培育工作的学科,重点支持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含重点建设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第九条 “基地”建设根据“成熟一家,设立一家”的原则实施,牵头高校要结合自身讨论生培育的优势和特色,以及与有关合作单位开展科研合作及联合培育讨论生的工作基础,本着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