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企业与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穗中法民五终字第 1008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企业(原名称为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企业)
法定代表人尤永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桂文
委托代理人范晓华,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原名称为广州有色金属工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汤才,院长
委托代理人廖时飞,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丽君,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企业(下简称廉江建筑企业)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下简称工贸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穗天法民四初字第 46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止
廉江建筑企业于 1 月 31 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祈求判令:1、工贸学院向廉江建筑企业支付工程欠款 385428
31 元;2、工贸学院向廉江建筑企业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其中利息 265151
974 元,计至 1 月 7 日;从 1 月 7 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以 385428
31 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原则计息);3、工贸学院承担本案诉讼费
工贸学院在原审中答辩称:一、七个系列案波及的总工程结算价、总付款金额以及总欠款金额真实,但廉江建筑企业将对账阐明中确认的已付款项进行分割,从而得出各系列工程的欠款数额与事实不符;二、双方对账后,工贸学院还支付了工程款 20 万元给廉江建筑企业,因此应当扣除该笔费用;三、对于廉江建筑企业主张利息的问题
双方在 1995 年12 月开始合作,双方合作的基础是:工贸学院可以根据其资金状况安排付款并不波及任何利息,而廉江建筑企业据此获得的是系列工程的承建权利以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