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法:申辩与听证程序的区别 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说和申辩,与听证程序都是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的程序,都是程序公正原则的体现。 第一,听取意见的时间不一样。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说和申辩的时间范围较大,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直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行政机关只要发现行政许可直接关系第三人的利益,都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此期间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也均有权向行政机关进行陈说和申辩。除行政机关依职权积极举行的听证外,听证程序是在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形成了审查意见,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须在被告知的 5 日内决定与否申请听证,否则即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听取意见的程序不一样。听取陈说和申辩的主体是与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人员是同一的,听取的方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听取的程序也比较简单。听证程序与之相比则更为复杂和正式,听证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主持人必须是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如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不能仅为书面的,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有机会与行政许可机关当面对质,听证过程中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必须提供审查意见、证据和理由,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质证。 第三,听取意见的成果对行政许可决定的拘束力不一样。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说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记录,但记录对于行政许可决定不具有绝对的拘束力,行政机关听取意见后,还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并据此作出许可决定。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也就是说听证笔录对行政许可决定具有拘束力。 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法定期限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决定,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是一种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手段,行政机关对经济事务设定和实行行政许可,本质上是对市场机会资源的一种分派行为。 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政府对个人或者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申请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直接关系申请人的利益,许可自身为被许可人发明了一种“实际上的财产权”。正由于如此,行政许可决定何时作出,行政相对人何时可以获准从事其申请的活动,是他们极其关注的问题。在以往的行政审批中,某些行政机关力、事效率低下,对于审批事项的审查久拖不决,导致申请人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