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4+4+2)1.信息公开制度——体现公开原则但凡波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有关机构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复制。2.回避制度——体现公正原则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人员应积极回避。若执法人员不积极回避,当事人有权提出规定其回避的祈求。——积极回避、申请回避3.听证制度——体现参与原则《行政许可法》、《行政惩罚法》、《行政复议法实行条例》均规定了听证制度。4.时效制度——体现效率原则5.行政调查制度(1)不能超过法定程度;(2)《行政惩罚法》规定:①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② 如证据也许灭失或后来难以取证的状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NOT 上级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行登记保留(属于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6.行政案卷制度(案卷排他性制度)行政案卷制度是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作为根据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所根据的证据,原则上必须是该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案卷中已经记载的并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的材料。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以行政案卷为根据,行政机关不能在行政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的或者未由当事人申辩、质证的事实作为根据来作出行政决定。——先取证,后决定【链接 1】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链接 2】行政惩罚中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重要证据之一。7.告知制度(1)方式:书面或口头(2)内容:作出某项行政行为之前就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享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链接】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为自己辩解、陈说事实并提出证据,依法规定举行听证等权利。8.阐明理由制度(附加理由制度)按照行政法治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将作出行政决定在实际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对行政相对人阐明。——予以不利的决定前,要给理由【链接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阐明理由。【链接 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惩罚决定前应事先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和根据,行政惩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惩罚的理由和根据等。9.教示制度(1)定义: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正式作出某种不利决定期,应当将有关法律救济权利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