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1988 年 5 月 16 日公布)(88)教计字 063 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播电视大学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构成部分
为了加强宏观管理,保证教育质量,增进广播电视大学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大学是指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地方广播电视大学及其分校、教学管理工作站(如下简称“工作站”)
第三条 广播电视大学应以“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托教育”为办学的指导思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提高劳动者的科学文化水平
第四条 广播电视大学应加强同一般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机构之间的联络和协作
第二章 性质与任务 第五条 广播电视大学是采用广播、电视、印刷和视听教材等媒体进行远距离教学的开放性高等学校,是在教学上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远距离教育系统
第六条 广播电视大学的重要任务是:举行以高等专科为主的学历教育,同步,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社会各界的职业技术教育、岗位培训、专业培训、继续教育提供教学服务
第三章 设置原则 第七条 设置广播电视大学及其分校、工作站,应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和办学条件的也许,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处理好发展广播电视教育同发展其他各类高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的关系,讲求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置
省、自治区所属地区(含地级市,下同)可根据在籍学生人数设置广播电视大学分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市,可根据办学任务及在籍学生人数设置广播电视大学分校或工作站
县(含县级市,下同)和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在籍学生人数及其他类成人教育的需要,统筹设置对应的工作站
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及工作站,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