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自 12 月 9 日起执行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2 告知文献1 规定原文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2 月 9 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111 号公布)第一章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 Constructor 和 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行工作
第二章第六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行,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与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行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原则
第九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
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规定进行,详